本文内容:
問:王某2014年8月,經人介紹到某公司應聘長期轉運工,具體工作內容為將包裝好的菌包用電動三輪車從生產車間轉運到培養室,路線長度約200米。面試過程中,王某向該公司生產廠長段某表示其有駕駛電動三輪車經驗,段某隨後將公司的電動車提供給王某試開。後段某駕駛公司電動車帶王某熟悉了轉運路線,二人返回生產車間時,段某有事離開,便要求王某裝載菌包後獨自轉運一次。轉運過程中,王某駕駛的三輪車側翻,造成其腰椎骨折。後經鑒定,王某腰椎傷殘等級評定為10級。因雙方就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2015年7月,王某將該公司起訴至永川法院,要求賠償損失。在面試過程中受傷,面試單位是否擔責?重慶 張先生答:王某在重慶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處面試時,雙方處於締結勞動合同過程中,雙方均應盡到相應的註意義務。重慶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在面試時未盡到相應的註意義務致王某受傷,應承擔賠償責任。王某不熟悉重慶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提供的電動三輪車車況,理應安全、謹慎駕駛,其操作不當致其自己受傷,且事發廠區路段寬闊、視線良好,其對此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結合雙方的過錯程度,王某應自行承擔70%的責任,重慶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應承擔30%的賠償責任。作者單位: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法院 (本文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