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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錄音一般是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但如果私自錄音沒有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式取得,該錄音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六十八條“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的規定,不論任何證據,包括私自錄音,都不得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否則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另根據第七十條第(三)項“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三) 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的規定,錄音作為視聽資料的一種,只要有其他證據佐證,其取得手段合法,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因此,私自錄音作為證據使用,必須滿足兩個條件:1、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是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2、錄音證據必須有其他證據佐證,不能單獨作為證據。 (本文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 --------------------------------- |